抚州市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意见
(抚府办〔2011〕17号,根据2016年《即嗨比分,即嗨比分app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实施重点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除了对荒山、荒草地、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外,还要努力拓宽其他耕地后备资源渠道。临川、崇仁、东乡、金溪、乐安等后备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区),重点开展60亩以上项目的实施,其它县侧重开展60亩以下项目的实施。
(一)加强对丘陵地区缓坡地资源的开发。对坡度在25°以下的残次林地和废弃园地,残次林地经县(区)政府或林业部门认可,废弃园地经县(区)政府或农业部门认可,可进行耕地开发。
(二)加强对灾毁耕地的复垦。对灾毁耕地经民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确认,依法办理地籍变更,可依法通过工程措施对灾毁耕地进行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加强对废弃地、空心村、废旧宅基地的复垦,多途径多渠道拓展耕地后备资源。
二、严格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审批权限
为缩短项目的实施周期,提高效率,项目面积在60亩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立项和验收,新增耕地面积勘测由县(区)自行安排。面积在60亩以上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立项和验收,其中单个项目新增耕地在300亩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勘测定界;单个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在30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勘测定界。
三、规范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补充耕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且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同意。
四、规范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程序
(一)项目选址。县(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从符合土地开发复垦条件的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选定项目的区域和规模。
(二)项目踏勘。面积在6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踏勘,形成项目踏勘报告。项目面积在60亩以上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踏勘,形成踏勘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面积在6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区)做简要可研和施工设计。面积在60亩以上的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
(四)项目立项。项目面积在60亩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可研和施工设计进行评审,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立项。项目面积在60亩以上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为发挥补充耕地项目整体效益,对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原则上以一个项目申报。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的项目需准备以下资料,由县(区)人民政府立项的项目资料要参照执行:
1、县(区)国土资源局的立项报告文件;
2、项目立项申请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5、项目预算书;
6、载明项目区范围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图用红线标明项目区范围),并加盖公章;
7、项目规划图(必须以大于1:2000地形图为底图编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项目规划图上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编制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8、工程设计图(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编制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9、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及来源证明;
10、涉及集体土地的,村委会同意开发的证明;
11、涉及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开发的证明;
12、涉及河流、滩涂、湖泊等水面开发的,必须有具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允许开发的书面意见;
13、涉及残次林地开发的,必须有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或林业部门认定的文件;
14、涉及废弃园地开发的,必须有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农业部门认定的文件;
15、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16、现场踏勘报告;
17、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报告、预算书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的评审意见;
18、经依法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文本及图件。
(五)项目实施。项目立项批复后,面积在60亩以上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对于面积在60亩以下、工程简单的项目,可以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或基层组织施工。
五、规范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程序
(一)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后,面积在60亩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下达验收批复。面积在60亩以上的,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验收批复。在提高效率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土壤质量检测取样要坚持科学、合理、便捷的原则,降低成本,缩短时间,面积60亩以下的项目土地质量检测由县区农业部门负责;面积在60亩以上土地检测样本为每10亩取一个样点,每亩检测费用为40元。
(二)验收资料
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需准备的材料,由县(区)人民政府立项验收的项目材料可比照执行: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4、参建各方工程量确认书;
5、项目建设前后工程量对比分析报告(由监理单位编制);
6、项目工程结算报告;
7、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8、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9、农业部门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
10、项目竣工勘测技术报告;
11、项目竣工图;
12、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初验报告、整改意见及整改情况确认意见;
13、项目施工前后实地影像资料(包括录像光盘和相片)。
(三)组织备案。经验收批复的项目,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备案的要求组织材料,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土地整治项目备案信息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将扫描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完成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工作。未报部备案的,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六、强化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的管理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资源部门,采取签订书面协议和责任书的方式,将新增耕地及工程设施移交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明确和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将新增耕地交给土地权属单位自行耕种或外包耕种。对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经财政、统计、农业部门共同确认后,由财政和农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将已落实耕作主体的新增耕地(以水田为准)列入国家有关农业政策性补贴范围,以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对新增耕地耕种积极性。
(三)县(区)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种植管理的指导,督促耕作主体耕种和落实培肥地力措施,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四)项目验收报备后,新增耕地面积指标要及时登记造册,纳入省、市、县补充耕地台帐和耕地保有量台帐。加强新增耕地面积指标的管理,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五)市国土资源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县(区)验收的60亩以下项目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验收项目的70%,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督促当地政府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补充耕地项目的备案上报工作。
(六)对于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可以由农民自行完成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验收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七、加强对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的领导
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工作,关系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全面落实,事关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增强全局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经费,组织协调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补充耕地的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做好项目选址、立项、验收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废弃园地认定、新增耕地质量监测、评定、验收和后期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管理等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残次林地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落实和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