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
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
办事指南
异议登记
抚州市自然资源局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二0一九年十月
异议登记
办理依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 0794-2150022;
监督投诉渠道: 0794-2150022
办公地址
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赣东大道延伸段。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