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抚州市自然资源局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二0二一年一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纳税申报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1)单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①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含交接书)(核对原件);②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1份;
(2)单套存量房买卖(含购房按揭)的,提供: 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②房屋转让合同原件1份;③购房按揭的,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借款抵押合同1份;
(3)房改购房的,提供: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 ;②房改价格审批表原件1份;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或公有住房换购协议书原件1份;④房改专用发票和扩面发票原件1份;
(4)房改房收购的,提供: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②公有住房换购协议书或收购协议书原件1份;③公有住房价格审批表(核对原件) ;
(5)互换的,提供: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②互换协议书原件1份;
(6)赠与(受遗赠)的,提供: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②赠与或受遗赠证明材料(例如赠与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
(7)继承.析产的,提供:继承权、析产证明材料(例如继承权、析产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
(8)安置房产权的,提供: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②产权调换协议书、补偿安置协议书或收购协议等原件1份,其中集体土地上补偿安置的,提供推举房屋权利人的协议约定书原件1份;③安置证明,如被补偿人安置资格的确认核查表、被补偿人的福利性分房及货币补偿的核查表等原件1份;④资金结算证明和付款发票原件1份;
(9)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10)企业改制的,提供:①改制文件(核对原件);②不动产进入改制企业资产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1)企业各类转移登记提供:①合并或分立的,提供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②资产调拨的,提供同意资产调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③企业清算的,提供企业股东会决议和经工商备案的清算报告或法院清算裁定书原件1份;④企业之间买卖的,提供买卖合同、首次转让审批文件原件1份,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
(12)其他转移登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
权转移的证明材料,例如:财产约定的提供约定书原件1份;“转企”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个转企”证明(核对原件)、投资入股协议书(核对原件)、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核对原件)。
5. 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
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6. 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7.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 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5个工作日。
2. 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5个工作日。
3. 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送达。
咨询途径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94-2150022;
监督投诉渠道: 0794-2150022
办公地址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金巢大道1199号中央钻石广场B座二楼。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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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