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21-
02-
04
17:
03浏览次数:
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
办事指南
注销登记
抚州市自然资源局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二0二一年一月
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权利消灭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纸质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送达。
咨询途径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94-2150022;
监督投诉渠道: 0794-2150022
办公地址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金巢大道1199号中央钻石广场B座二楼。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预约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