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
办事指南
变更登记
抚州市自然资源局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二0二一年一月
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和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意见);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材料。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房管部门等有权批准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价款的凭据;涉及划拨转出让等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凭据。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材料。
(9)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5.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不收费 ;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送达。
咨询途径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94-2150022;
监督投诉渠道: 0794-2150022
办公地址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金巢大道1199号中央钻石广场B座二楼。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