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抚州市自然资源局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二0一九年十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依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2)规划部门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材料,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竣工材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意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提交竣工材料。
6.权籍调查成果;
7.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8.政策性住房(集资建房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涉及拆迁的还应提交拆迁安置相关材料。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 0794-2150022;
监督投诉渠道: 0794-2150022
办公地址
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赣东大道延伸段。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